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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受益人指定 加填法定繼承人
保險受益人的指定是保險規劃的重點之一。
所以,
以下的小細節一定要多加注意,
才不會喪失當初投保時照顧家人的美意。
(PS:小江也提供了「法定繼承人」及「繼承順位」的規定給大家參考。)

 






保險受益人指定 加填法定繼承人
【陳欣文/台北報導】
四川大地震造成許多家庭的成員同時罹難的不幸案件,以保險角度來看,如果被
保險人與保單受益人同時罹難,身故保險金就會併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計算,
甚至被課遺產稅,喪失當初投保時照顧家人的美意。
建議民眾在買保險照顧
家人的當下,保險受益人欄位可以依順位多填上一欄「法定繼承人」,以維護權
益。

國際紐約人壽行政中心副總楊鈞霆表示,一般人多只知道,如果被保險人於投保
時受益人的欄位空白未填寫,於未指定任何受益人的情況下身故,其身故保險金
就會被視為遺產計算的這種情況。但事實上,如果被保險人有指定受益人,但不
幸地,被保險人與其指定的受益人同時身亡;或指定的受益人較被保險人早身
故,且被保險人生前也忘了做受益人變更,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也會被併入遺
產計算。

身故保險金被併入遺產計算會有什麼影響?楊鈞霆表示,身故保險金被併入遺
產計算,等於必須先用來清償所有資產、負債後,家屬才能拿到清償後的餘
額。

因此楊鈞霆建議民眾,若要避免身故保險金被併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計算,買保險
可依順位多指定幾名受益人,另外也建議於受益人欄位額外填上「法定繼承
人」。

如此一來,未來若發生被保險人與指定的保單受益人皆同時罹難的情況,由於保
單受益人還有指名「法定繼承人」,保險公司即可依照民法規定的繼承順位,直
接理賠保險金給被保險人最親近的親屬。

工商時報2008.05.22

「法定繼承人」及「繼承順位」。
民法第1138條規定:「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」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繼
承:
1.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2.父母。
3.兄弟姊妹。
4.祖父母。

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,都必須跟被繼承人之「配偶」共同繼承。依照民
法規定,繼承順位採「遞補方式」,係指當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死亡或拋棄繼承
時,才會順位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。

舉例來說,當被繼承人沒有「子女、孫子女、曾孫子女」等「直系卑親屬」時,
才會由第二順位的「父母」與「配偶」共同繼承;在沒有第一及第二順位的繼承
者時,才會由第三順位的「兄弟姊妹」與「配偶」共同繼承。至於繼承財產的比
例,則在民法中另有規定!

理賠金額的分配,根據民法,依照上述順序而為下列之比例分配:
1.「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(即子女)」:配偶和子女按人數平均分配。
2.「配偶與父母」:配偶二分之一,父母二分之一。
3.「配偶與兄弟姊妹」:配偶三分之二,兄弟姊妹三分之一。
4.「配偶與祖父母」:配偶三分之二,祖父母三分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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